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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衡水6.3万流动人口年底成"居民"

发表于2012-03-21



3月13日,衡水市召开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新闻发布会暨居住证首发仪式,首批取得衡水市居住证的10名新居民代表现场领取了居住证。即日起,该市将全面开展居住证办理工作,将于2012年底前完成为现有符合条件的6.3万多名流动人口的办证任务。
发表于2012-03-21

■新居民可申请保障房

据了解,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的权利有: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等。

发表于2012-03-21
■居住亲属家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发表于2012-03-21

《规定》规定,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同时,《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并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在居住证发放方面,改变了多年的强制申领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发给居住证。

发表于2012-03-21

■符合条件当场发居住证

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提交的材料应当当场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将流动人口信息和居住证相关信息录入警综平台,打印居住证,并当场发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首次申领和办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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