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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园区发布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业主为啥不缴物业费

发表于2013-10-17

随着住宅商品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法院受理的各类物业纠纷也逐年增多。昨天,园区法院对2009年-2012年间的物业纠纷进行梳理,通过商报向社会发布五大典型案例,提供给广大业主作为参考。

统计显示,2009年-2012年这四年里,园区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分别为142、135、217、222件。今年仅第一季度,法院就受理了107件。大多数案件的被告都是业主,起因都是业主拒缴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且业主败诉的非常多。究其原因,是物业服务行业缺乏统一标准及严格监管、业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所致。

大量物业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业主维权面临的窘境——对单个业主来说,打官司存在着费时间、取证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但问题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时,在诉讼之外又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维权。于是,业主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这种既简单又经济的方式与物业公司对抗,结果被告上法庭。

发表于2013-10-17

□商报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赵淑雯

房门被撬财物被盗

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自家房门被撬财物被盗,小区物业要承担责任吗?业主王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气恼事。

2008年10月14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家及隔壁家房门被撬、贵重物品被盗。据王先生说,他家损失高达19万元。他向小区物业索要监控资料时才被告知,早在一个月前,小区监控设备因故障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其后,他花2000元维修并更换被撬房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知小区监控设备瘫痪,在未修复的情况下,既未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增加临时人员加强小区内巡逻及对出入人员登记管理,也未告知全体业主加强自我防范,因此对王先生家中失窃存在物业管理上疏忽(过失),应对王先生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先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应由小偷承担)。结合其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物业承担就确定损失部分的20%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它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3-10-17

房屋漏水修不好

拒缴物业费抗议

房屋漏水能否拒缴物业费?恐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近,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赵先生不交物业费。在法庭上,赵先生“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欠缴物业费不假,但欠费的原因是2007年11月自己房屋因漏水而进行维修,但经多次维修,至今还在漏水。如今,业主报修后,物业都不来人处理。此外,地下车库入户电梯处也有漏水现象,长期未得到处理。

诉讼过程中,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但物业仍要求高昂的滞纳金。法院认为滞纳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业主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房屋出现漏水,首先要找到原因,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相邻业主的原因,还是因物业管理疏忽原因导致的。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如因相邻业主导致漏水,相邻业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确因物业管理疏忽导致漏水,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滞纳金、罚金等条款,均属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高,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裁决。

发表于2013-10-17

楼上群租乱糟糟

楼下拒缴物业费

孙先生最近被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原因也是拖欠物业费。

在法庭上,孙先生认为自己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很充足,自家楼上的那户人家,长期处于群租状态。每到深夜,楼上进进出出、洗衣洗澡,动静太大,常常让自己休息不好。为此,他多次向物业反映,希望能根治这个问题,但物业公司未有效管理。有一次,楼上往下漏水,孙先生向物业反映,但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因此,孙先生要求物业给自己减免物业费。

不过,物业并不认同孙先生的说法。针对小区群租问题,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服务义务。至于漏水问题,物业认为这属于楼上业主的问题,况且这一问题目前已经解决。法院认定孙先生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业主拒缴物业费,应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标准。同时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也是多样的,仅通过拒缴物业费不能真正达到维权之目的。

发表于2013-10-17

业主房屋长期闲置

能不能减免物业费

丁先生是园区某小区的业主。2009年4月,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其中明确规定:“房产一经购买、交付,不论是否空置或被占用,出租于其他租户或许可他人使用,该房产业主必须全额缴纳服务费及其他该房产应付之费用给予物业服务者。”之后,物业起诉丁先生拖欠物业费。丁先生则提出,自己房屋一直闲置并未入住,要求按《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七折优惠,况且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所以不及时缴费。

法院认为,双方既然明确约定空置情况下全额缴费,业主就应当全额缴费。至于服务缺陷,丁先生拿不出证据证实,因此业主应按约定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生活中,部分业主买下房屋后不住的,应当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需就房屋空置物业费收取的问题进行谨慎约定。如有明确约定,房屋空置则不能成为物业费打折的理由。

发表于2013-10-17

【延伸阅读】

这些情况

易引发物业纠纷

1,开发商的遗留问题,容易让业主和物业闹矛盾。比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设计不合理或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房屋规划变更影响业主权益、配套项目不全等。由于业主联系开发商困难,且认为物业与开发商为同一家,因此直接要求前期物业公司解决。当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互相推诿责任时,导致业主不满,从而引起纠纷。个别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企业没有多少实际管理经验,服务质量差,难以得到业主认可,或是一些前期物业公司为了承接物业项目,自行降低标准接管物业,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业主入住后一旦产生不满,往往把矛头指向物业公司。

2,物业公司服务标准不明确,导致无法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与当初的承诺、宣传有较大出入,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在小区的管理和维护中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埋怨业主过于挑剔。由于物业服务行业在发展初期,我国立法及实践中均未形成分类全面、系统具体、指标明确的物业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且该行业本身存在项目多、标准难以量化等特点。使得法院在处理物业纠纷时,对物业服务水平难以进行客观的评价。当物业公司缩减服务项目和内容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估,纠纷难以化解。

3,物业公司收费标准及支出项目不够公开透明,易使业主对收费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当下,物业收费标准特别是支出项目,一般不向全体业主公开,导致业主怀疑物业公司只收费不管理或多收费少管理,一旦生活中遇到不如意的地方,容易拖欠物业费。另外由于单个业主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物业“平等协商”,也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双方对于物业费的优惠打折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有的业主因未实际入住小区,而要求物业费打折,而物业公司不同意。有的小区二期开发产生噪音,部分业主拒缴或少缴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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